现代院绿色治理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专家团队再次发布

来源:新华网 南开商学院发布时间:2024-10-12浏览次数:10

南开保险机构治理指数(IIGINK)

近日,由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金融机构治理研究室主任、商学院财务管理系副教授、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研究院绿色治理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专家郝臣所带领的南开大学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课题组,立足我国治理环境和保险机构治理状况,基于前期探索构建的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体系,利用保险业最新披露年度数据,完成并发布了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

该指数也称南开保险机构治理指数,此次发布是该指数自2020年推出以来的第二次正式公开发布,评价样本为保险业238家全样本机构。评价结果显示,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为74.69,较2022年的73.79提升了0.90,保险机构治理水平稳中提升。

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2021年6月2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的标准。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历年评价样本数合计1627家进行分析研究。2016-2023年的评价样本数依次为160、172、180、180、227、234、236和238家,均选取了行业的全样本。其中2023年的评价样本数最多,相较于2016年增加了78家。

在2023年的样本中,四种规模类型机构按照样本数量由多到少分别为小型保险机构、中型保险机构、微型保险机构和大型保险机构,评价样本数分别是116、58、45和19家。

在2023年的样本中,中资保险机构占比较多,样本数为181家,占比为76.05%;外资保险机构占比较少,样本数仅为57家,占比为23.95%。

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三种组织形式按照样本数量由多到少分别为股份制保险机构、有限制保险机构和相互保险组织,样本数分别是127、103和8家,占比分别是53.36%、43.28%和3.36%。

按照业务类型,可以将评价样本分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保险机构、财产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五种业务类型按照样本数量由多到少分别为人身保险机构、财产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再保险机构,样本数分别是94、90、34、13和7家,占比分别是39.50%、37.82%、14.29%、5.46%和2.94%。

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评价样本数基本呈随成立年限增加先增后减的趋势。其中成立年限为18的样本数量最多,样本数为22家,占比是9.24%;成立年限为32、35、37和74的样本数量最少,样本数均为1家,占比是0.42%。

按照注册地区,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评价样本来自29个注册地区,其中注册地区为北京市的样本数量最多,样本数为75家,占比是31.51%。

按照所在城市,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评价样本分别位于47个城市,其中所在城市为北京市的样本数量最多,样本数为75家,占比是31.51%。

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总指数样本平均值依次为66.69、67.32、68.37、70.38、71.94、73.16、73.79和74.69。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自2016年起呈现稳步上升态势,由最初的66.69逐步攀升至2023年的74.69,上升幅度达8.0,但近几年增速有所放缓。各年指数平均值的变化表明,我国保险机构整体治理水平持续提升。

课题组从规模类型、资本性质、组织形式、业务类型、成立年限、注册地区、所在城市七个方面对我国保险机构治理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初步发现了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发展的一些规律。

分规模类型来看:大型保险机构治理水平最高,小型与中型保险机构次之,微型保险机构治理水平最低;分资本性质来看:外资保险机构治理状况略优于中资保险机构;分组织形式来看:股份制保险机构治理总体好于其他组织形式保险机构;分业务类型来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状况遥遥领先其他业务类型保险机构;分成立年限来看:“年长”保险机构治理能力领先于“年轻”保险机构;分注册地区来看:不同注册地区的保险机构治理质量差异较大;分所在城市来看:城市分布较为广泛,不同地区保险机构的治理情况存在显著差异。

基于治理层次视角,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CIIGI)包括中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指数和自主性治理指数两个层次分指数。

中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指数:强监管背景下,强制性治理水平优异,逐年稳步提升;中国保险机构自主性治理指数:我国保险机构自主性治理呈波动上升趋势,但提升相对有限,出现“天花板”效应。

从总指数来看,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水平近年来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次,从内容分指数来看,信息披露维度得分最高,利益相关者指数次之,高级管理人员指数、股东与股权结构指数、董事与董事会指数和监事与监事会指数依次降低。再次,从层次分指数来看,我国保险机构的强制性治理表现整体上优于自主性治理表现。最后,从分类治理指数来看,不同类型机构的治理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水平总体向好,但还存在自主性治理水平整体偏低且提升缓慢、部分机构治理水平分化明显、股东与股权结构维度表现下滑、监事与监事会维度表现相对较弱、相互保险组织治理不足等问题。为全面提升我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课题组从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两个层面出发,提出了修订治理准则、完善治理标准、完善分类监管、防范治理风险等共计十条对策建议。

基于本次发布的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完成的,包括10章32节、篇幅总计20余万字的相关研究成果《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研究——基于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入选商学院富国商科文丛,近期将由国家级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正式出版。该成果以被誉为中国保险业治理状况“晴雨表”的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为研究工具,在《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研究——暨中国保险机构治理发展报告2016-2022》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了2023年我国保险机构治理状况,从指数角度对我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展开了治理总指数分析、治理内容与层次分指数分析以及分类治理指数分析,为我国保险机构治理水平的评估提供了有力工具,为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信息,能够有效服务于我国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01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研究背景

金融高质量发展是加速推进金融强国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迫切需求,也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关系的必然选择,更是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及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强大动力(陈雨露,2024)。

2019年12月30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明确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并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工作,明确目标为到2025年实现金融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2020年8月17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银保监发〔2020〕40号),该方案强调要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2021年6月2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的标准。

2024年6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第十五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主题的演讲指出,“保险业要在大有可为的时代大有作为”。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十三次提及“保险”二字,可见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事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1月16日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金融强国应当基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同时具备一系列关键核心金融要素,即:拥有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保险机构健康稳健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亦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机构治理质量备受关注。我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总体如何?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发展还存在哪些问题?我国保险机构是否存在明显的治理短板?上述这些问题亟待回答,而准确回答这个问题则需要借助公司治理评价这一工具和手段。公司治理评价就是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状况进行的评价,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公司治理的环境,设置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并采用科学的方法、通过指数的形式对公司治理状况做出的客观、准确的评价(李维安,2005)。

02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研究工具

公司治理评价是研究公司治理质量的有效工具,这一点已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达成共识。公司治理评价的萌芽可以追溯到Martindell(1950)提出的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就包括对董事会业绩的分析。自此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公司治理评价或评级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例如,Mueller(1976)提出了董事人员素质的11个维度评价体系,Vance(1978)构建了由15个董事会属性或董事维度构成的评估模型,Walter(1993)则给出了诊断董事会的22个问题。此外,美国《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从1996年开始公布了最佳和最差董事会榜单。标准普尔公司在1998年推出了标准普尔公司治理评分(Standard & Poor's Corporate Governance Scores),戴米诺公司在1999年推出了戴米诺公司治理评级(Deminor Corporate Governance Ratings),里昂证券公司在2000年推出了里昂证券公司治理评级(CLSA Corporate Governance Ratings)。在国内,2003年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原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并发布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该指数是国内最早、时间跨度最长的治理指数,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晴雨表”。

为全面、科学、系统和量化反映我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充分发扬南开指数的优良传统,在全面吸收借鉴优秀南开指数之一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课题组立足我国现实背景,充分考虑保险机构治理的特殊性,依据科学性、客观性、系统性、可行性和动态性原则,基于多年在保险机构治理领域的研究基础,设计了一套涵盖目标(Objectives)、维度(Dimension)、指标(Indicator)、权重(Weight)、标准(Standard)、数据(Data)、方法(Method)、模型(Model)、结果(Results)、等级(Level)、评级(Rating)等评价要素在内的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体系或系统(China Insurance Institutions Governance Evaluation System,缩写为CIIGES),该评价体系也简称为ODIWSDMMRLR-GES。如图1所示,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大治理内容维度,具体由70个指标构成。

图1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CIIGI)是基于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体系(CIIGES)的评价结果,是我国首支基于公开信息得出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为实现我国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治理质量的“指示器”或“晴雨表”。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的研发先后经历了理论基础积累与沉淀、指标体系构建与优化、治理指数推出与发布、治理指数应用与普及四个阶段。其中,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伴随《我国中小型保险机构治理质量研究——基于2016-2019年公开数据的治理评价》在《保险研究》期刊2020年第10期上发表而首次推出,2022年7月1日伴随《我国中小型保险机构治理研究》的出版第二次推出,2024年6月1日伴随《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研究》的出版第三次推出,2024年6月18日伴随《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水平稳中向好——2016-2022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发展报告发布》在新华网的推出而正式发布。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CIIGI)具有系统性与客观性、明确性与可比性、科学性与公开性、针对性与应用性、持续性与动态性、广泛性与深入性等特点。可以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是南开指数在新时期的又一重要体现,该指数不仅是对南开指数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对南开指数体系的丰富和创新性发展,体现了南开指数“知中国,服务中国”的优良传统,彰显了南开指数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

如图2所示,按照评价内容不同,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包括股东与股权结构分指数、董事与董事会分指数、监事与监事会分指数、高级管理人员分指数、信息披露分指数和利益相关者分指数六个治理内容维度分指数,以及强制性治理分指数与自主性治理分指数两个治理层次维度分指数。

图2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分指数体系图


如图3所示,按照评价对象不同,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包括中国保险经营机构治理指数和中国保险中介机构治理指数两大分类治理指数。其中,中国保险经营机构治理指数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指数、保险公司治理指数、财产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人身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数、再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和相互保险组织治理指数,保险公司治理指数根据险种类型不同还可分为财产险公司治理指数和人身险公司治理指数,中国保险经营机构治理指数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中国保险中介机构治理指数则包括保险中介集团治理指数、保险经纪机构治理指数、保险代理机构治理指数和保险公估机构治理指数。

图3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分类指数体系图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CIIGI)具有重要的学术贡献和应用价值,不仅填补保险机构治理评价领域的空白、丰富南开治理指数家族和推动保险机构治理领域学术研究发展,也为实现我国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治理质量指示器,有助于促进保险机构治理改进、助力行业监管与政策制定、引导消费者与投资者决策。

清华大学弗里曼讲席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指出,“该指数的推出不但是对南开指数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对南开指数体系的丰富和创新性发展,将助力我国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中国金融为中国式现代化服务以及金融从业人员提升工作实效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锁凌燕提出,“希望他未来能够带领课题组逐年编制和发布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在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中持续推动该领域发展,为我国保险机构治理现代化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研究工具——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在《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研究》一书中第三次正式推出。南开大学讲席讲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认为,“可以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研究》是公司治理评价领域专门针对保险行业的首创性和原创性学术著作”。

03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样本概况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历年评价样本数合计1627家次,2016-2023年的评价样本数依次为160、172、180、180、227、234、236和238家,每年均选取了行业的全样本。其中2023年的评价样本数最多,相较于2016年增加了78家。

图4 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样本数


按照规模类型,可以将评价样本分为大型保险机构、中型保险机构、小型保险机构和微型保险机构四种。在2023年的样本中,四种规模类型机构按照样本数量由多到少分别为小型保险机构、中型保险机构、微型保险机构和大型保险机构,评价样本数分别是116、58、45和19家,占比分别是48.74%、24.37%、18.91%和7.98%。

按照资本性质,可以将评价样本分为中资保险机构和外资保险机构(包括独资和合资两种)。在2023年的样本中,中资保险机构占比较多,样本数为181家,占比为76.05%;外资保险机构占比较少,样本数仅为57家,占比为23.95%。

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将评价样本分为有限制保险机构、相互保险组织和股份制保险机构。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三种组织形式按照样本数量由多到少分别为股份制保险机构、有限制保险机构和相互保险组织,样本数分别是127、103和8家,占比分别是53.36%、43.28%和3.36%。

按照业务类型,可以将评价样本分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保险机构、财产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五种业务类型按照样本数量由多到少分别为人身保险机构、财产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再保险机构,样本数分别是94、90、34、13和7家,占比分别是39.50%、37.82%、14.29%、5.46%和2.94%。

按照成立年限,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评价样本数基本呈随成立年限增加先增后减的趋势。其中成立年限为18的样本数量最多,样本数为22家,占比是9.24%;成立年限为32、35、37和74的样本数量最少,样本数均为1家,占比是0.42%。

按照注册地区,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评价样本来自29个注册地区,其中注册地区为北京市的样本数量最多,样本数为75家,占比是31.51%;注册地区为甘肃省、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江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和云南省的样本数量最少,样本数为1家,占比是0.42%。

按照所在城市,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评价样本分别位于47个城市,其中所在城市为北京市的样本数量最多,样本数为75家,占比是31.51%;所在城市为蚌埠市、保定市、佛山市、福州市、贵阳市、哈尔滨市、海口市、合肥市、吉林市、嘉兴市、克拉玛依市、昆明市、拉萨市、兰州市、南昌市、青岛市、瑞安市、三亚市、石家庄市、苏州市、太原市、乌鲁木齐市、无锡市、西安市、烟台市、银川市、长沙市和郑州市的样本数量最少,样本数为1家,占比是0.42%。

04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总体状况:稳中求进

如图5所示,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总指数样本平均值依次为66.69、67.32、68.37、70.38、71.94、73.16、73.79和74.69。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自2016年起呈现稳步上升态势,由最初的66.69逐步攀升至2023年的74.69,上升幅度达8.0。各年指数平均值的变化表明,我国保险机构整体治理水平持续提升。

图5 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


课题组将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按照治理指数大小划分为I、II、III、IV、V、VI和VII七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指数区间依次为[90, 100]、[80, 90)、[70, 80)、[60, 70)、[50, 60)、[40, 50)和[0, 40)。

从治理等级分析来看,中国保险机构2023年治理等级以III级为主,样本数为119家,样本占比达到50.00%。样本数次多的治理等级是II级,样本数为66家,样本占比达到27.73%。样本数最少的治理等级为VI级,样本数为3家,样本占比小于1.50%。中国保险机构治理等级为I、V、VI和VII级的样本占比均小于5.00%,且这四个等级总占比小于10.00%;II、III、IV级的样本占比均大于10.00%,且这四个等级总占比超过90.00%。

图6展示了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等级的分布情况,可见治理等级为II和III的样本占比逐年扩大,治理等级为IV、V、VI和VII的样本整体占比逐年缩小,说明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的治理等级出现整体性的提升。需要说明的是,治理等级是对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的简单分组,没有考虑样本整体的分布情况,无特殊的经济含义,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清晰地观察到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的整体变化趋势。

图6 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等级分布情况


课题组在中国保险机构治理等级划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样本的治理指数整体分布情况,根据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大小每年为每家保险机构确定一个治理评级。治理评级结果包括A类(治理优秀,包括AAA、AA和A)、B类(治理良好,包括BBB、BB和B)和C类(治理较差,包括CCC、CC和C)三个大类评级,以及AAA、AA、A、BBB、BB、B、CCC、CC和C九个细分评级,各评级对应的指数区间依次为[90, 100]、[85, 90)、[80, 85)、[70, 80)、[65, 70)、[60, 65)、[50, 60)、[40, 50)和[0, 40)。

从治理评级类别来看,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B类样本数量最多,占比为63.45%;A类样本数量次之,占比为29.83%;C类样本数量最少,占比为6.73%。

从治理评级细分来看,2023年大部分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级主要是BBB级,样本数为119家,样本占比达到50.00%。次多的是A级,样本数为42家,样本占比为17.65%。样本数最少的治理评级是CC级,样本数为3家,样本占比为1.26%。中国保险机构治理等级为AA、A和BBB级的样本占比均大于10.00%,总体占比达到77.73%;AAA、BB、B、CCC、CC、C级的占比均低于10.00%,总体占比小于25.00%。

图7展示了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级的分布情况,可见近年来治理评级偏中高的例如AA、A和BBB级的保险机构样本占比越来越高,而治理评级偏低的尤其是C类的保险机构样本占比逐渐缩小。

图7 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级分布情况

05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比较分析:规律隐现

课题组从规模类型、资本性质、组织形式、业务类型、成立年限、注册地区、所在城市七个方面对我国保险机构治理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初步发现了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发展的一些规律。

分规模类型来看:大型保险机构治理水平最高,小型与中型保险机构次之,微型保险机构治理水平最低。在不同规模类型的保险机构中,2023年微型保险机构的治理指数平均值相对较低,为68.67;而治理指数平均值最高的为大型保险机构,为77.18;小型与中型保险机构的治理指数平均值略次于大型保险机构,分别为76.88和74.16。

分资本性质来看:外资保险机构治理状况略优于中资保险机构。2023年中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值为74.64,略低于外资保险机构平均值74.84。其中,外资保险机构中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为76.26,外商独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为72.00,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的保险机构治理状况显著更优。

分组织形式来看:股份制保险机构治理总体好于其他组织形式保险机构。2023年股份制保险机构的治理指数平均值最高,达到76.63,有限制保险机构次之,为73.77,而相互保险组织的治理指数平均值最低,仅为55.79。

分业务类型来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状况遥遥领先其他业务类型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值由高到低的业务类型依次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身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平均值分别为77.80、75.53、74.53、73.73和71.56。

分成立年限来看:“年长”保险机构治理能力领先于“年轻”保险机构。随着成立年限的增加,成立年限为0-4年、5-9年、10-14年、15-19年、20-24年和25年及以上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值依次为68.95、75.65、70.71、77.14、76.70和77.94,除成立10-14年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较低外,整体来说,成立年限越长,治理指数平均值也越高。可见成立年限越长的保险机构治理状况越好,治理水平与成立年限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分注册地区来看:不同注册地区的保险机构治理质量差异较大。注册地位于甘肃省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值与中位数均最高,均为85.43,注册地位于山西省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值与中位数略低于甘肃省,均为84.88;而注册地位于浙江省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值最低,仅为55.23,与其余注册地区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值差距较大,但其治理指数中位数为72.77,处于中游水平;注册地位于安徽省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中位数最低,为66.81。其中,注册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样本最多,甘肃省的保险机构治理指数最高。

分所在城市来看:城市分布较为广泛,不同地区保险机构的治理情况存在显著差异。无锡市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的平均值与中位数最高,均为85.86,兰州市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的平均值与中位数略低于无锡市,均为85.43;慈溪市的两家保险机构治理指数的平均值与中位数最低,均仅有12.37;除此之外,瑞安市只有一家保险机构,其平均值与中位数同样较低,均为13.61。所在城市有三家及以上保险机构的治理指数平均值与中位数一般在70以上。其中,所在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的样本最多,无锡市保险机构治理指数最高。

06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内容分析:多维并进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CIIGI)由股东与股权结构、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六个内容维度分指数构成。据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分指数评价结果,如图8所示,我国保险机构六大治理内容维度治理水平均呈现上升趋势,其中,信息披露水平优异,监事与监事会形成治理洼地,我国保险机构利益相关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与董事会治理状况优化趋势显著,股东与股权结构治理状况相对平稳。


图8 2016-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分指数


股东与股权结构分指数:股东治理状况相对平稳,需要找到进一步提升的突破点。从平均值来看,2016-2023年股东与股权结构分指数平均值依次为62.50、62.21、61.78、61.33、65.64、66.07、66.78和63.28,总体呈小幅波动上升状态,其中2021年和2022年数值较高,而2023年数值有所降低,但依然高于2016-2019年数值。

董事与董事会分指数:董事会治理水平优化趋势显著,但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仍需强化。2016-2023年样本平均值分别为49.54、50.66、51.67、52.33、54.42、57.55、60.38和62.02,总体呈逐年小幅上升状态,表明董事与董事会治理水平近年来稳中向好,但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仍需进一步强化。

监事与监事会分指数:监事会治理水平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属于治理的明显短板。2016-2023年样本平均值分别为39.11、41.61、49.37、49.76、49.15、50.43、49.84和50.26,在2016-2018年期间实现幅度较大的提升后,于2019-2023年期间总体保持相对平稳状态,需要找到进一步的突破点。

高级管理人员分指数:高级管理人员治理水平改进明显,但需要防止相关主体非正常变更带来的回调。2016-2023年样本平均值分别为67.05、71.35、71.83、77.54、79.44、86.16、82.21和86.09,除2022年有小幅下降外,总体呈稳步上升状态。

信息披露分指数:信息披露水平总体表现优异,信息披露状况稳中有升。2016-2023年样本平均值分别为90.10、89.36、90.23、90.07、91.08、90.98、90.41和91.41,总体呈小幅波动上升状态;2023年平均数出现最大值,为91.41,表明信息披露水平总体较好。

利益相关者分指数: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波动上升,极其注重保险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2016-2023年样本平均值分别为81.74、79.91、79.38、85.86、85.37、81.63、85.64和87.95,总体呈较大幅度的波动上升状态,2023年平均数出现最大值,为87.95,较2016年提升了6.21,反映出保险机构越来越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07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层次分析:强制合规

基于治理层次视角,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指数(CIIGI)包括中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指数和自主性治理指数两个层次分指数。如图9所示,除2016年我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指数低于自主性治理指数0.32外,2017-2023年均高于自主性治理指数且近年来差值逐渐扩大,差值依次为2.40、1.33、1.11、3.05、6.27、8.23和7.89,可见中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指数总体明显优于中国保险机构自主性治理指数,说明我国保险机构治理以强制合规为主,自主性治理相对不足。需要强调的是,2021年以来伴随着保险机构治理纲领性文件《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的实施和治理监管的强化,我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因此强制性治理指数提升幅度较大。


图9 历年中国保险机构治理层次分指数平均值


中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指数:强监管背景下,强制性治理水平优异,逐年稳步提升。2016-2023年的中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指数平均值依次为67.21、68.82、69.27、70.97、72.90、75.92、78.24和78.81,总体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强制性治理指数平均值相较2016年上升了11.60,但近两年上升幅度趋缓。

中国保险机构自主性治理指数:我国保险机构自主性治理呈波动上升趋势,但提升相对有限,出现“天花板”效应。2016-2023年的中国保险机构自主性治理指数平均值依次为67.53、66.42、67.94、69.86、69.85、69.65、70.01和70.92,整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并且2023年中国保险机构自主性治理指数平均值相较2016年上升了3.39,但近五年上升幅度较缓。

08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分类分析:集团领先

如图10所示,从中国保险机构分类治理指数来看,我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状况最优,相互保险组织治理状况最差。除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外,其他保险机构治理水平差异相对较小,财产保险机构治理水平提升最快。


图10 历年中国保险机构分类治理指数平均值


中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指数: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指数显著领先于其他类型保险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是我国保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状况对于保险公司等其他类型保险机构治理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课题组从2020年开始导入中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评价样本。针对13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样本,2020-2023年的中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依次为75.61、76.52、77.75和77.80,总体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极差来看,2020-2023年的中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指数极差依次为35.55、34.76、28.23和25.85,总体呈现缩小的趋势。

中国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保险公司治理状况持续改进,但指数提升速度放缓。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状况对于整个行业治理状况具有决定性的影响。2016-2023年中国保险公司治理指数样本平均值依次为67.67、67.92、69.03、71.07、72.53、74.01、74.28和75.47,总体呈递增趋势,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增长贡献率较高;从中位数来看,2016-2023整体呈现增长趋势,且每年的中位数均高于当年的平均值。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数:保险资管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相对规范有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同于保险公司,主要专注于保险资金的管理。2020-2023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依次为71.97、72.34、74.46和74.53,可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水平整体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仍有可提升的空间;中位数依次为72.89、73.79、75.12和75.59,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中国再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再保险机构治理持续改进但依然存在一定的上升空间。2020-2023年中国再保险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值依次为68.23、70.69、71.38和71.56,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中位数依次为64.29、70.22、68.70和73.15,呈现波动上升趋势。

中国相互保险组织治理指数:相互保险组织治理亟待优化与完善。2016-2023年中国相互保险组织治理指数平均值依次为28.46、53.27、52.26、53.39、53.70、52.26、53.28和55.79,历年断层式低于其他保险机构,说明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存在治理不规范、治理不足问题;另外各年极差较大,说明相互保险组织之间的治理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财产保险机构治理指数:财产保险机构治理稳步提升,实现反超。2016-2023年中国财产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依次为65.65、66.47、67.23、69.25、71.41、73.28、73.33和75.53,其中2016年低于中国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中国人身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数以及中国再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但在2023年均已实现反超,监事专业和职业背景结构逐渐多元化是主要动因。

中国人身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中国人身保险机构治理有所提升,但增速放缓。2016-2023年中国人身保险机构治理指数依次为67.79、68.17、69.50、71.49、72.17、73.07、73.61和73.74,2023年较2016年提升5.95,但近三年指数增长放缓。

09

保险机构治理质量研究结论:四个方面

首先,从总指数来看,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水平近年来呈现稳步上升趋势。治理指数逐年上升,标准差变化不大,表明治理水平波动性相对稳定,然而,最大值与最小值差距扩大,说明治理水平出现一定程度的分化。治理等级与评级集中在中等偏上水平,以III级和B级为主,表明中国保险机构整体治理水平较好。此外,不同规模、资本性质、组织形式和业务类型的保险机构治理水平存在差异,大型、外资、股份制和集团(控股)公司治理水平相对较高。成立时间较长的机构治理水平较高,注册地区和所在城市对治理水平也有显著影响,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机构治理水平较高。

其次,从内容分指数来看,信息披露维度得分最高,利益相关者指数次之,高级管理人员指数、股东与股权结构指数、董事与董事会指数和监事与监事会指数依次降低。各类型机构在各维度治理水平存在差异,但普遍而言,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维度治理水平显著优于股东与股权结构、董事与董事会和监事与监事会维度。除股东与股权结构维度外,其余维度治理水平均呈上升趋势。股东与股权结构维度在2020年显著提升,但2023年出现下降。

再次,从层次分指数来看,我国保险机构的强制性治理表现整体上优于自主性治理表现。中国保险机构的强制性治理状况呈现稳定向好趋势,且治理指数持续上升,尤其是2023年表现出较高的稳定性。自主性治理虽缓慢增长,但总体呈稳步提升态势。近年来,强制性治理水平优于自主性治理,且增长速度更快。在不同维度上,强制性治理整体优于自主性治理。保险机构在强制性治理上的差异较小,而自主性治理差异较大。从不同类型和地区来看,大型保险机构、中资保险机构等在强制性治理方面表现较好,而外资保险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在自主性治理方面表现更佳。

最后,从分类治理指数来看,不同类型机构的治理水平存在显著差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治理指数逐年上升,治理等级和评级集中在较高水平,各维度治理表现均优于其他类型机构。保险公司治理表现持续向好,治理指数逐年上升,治理等级和评级较好,治理水平相对优异,董事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维度表现最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状况不断优化,治理指数整体上升,治理等级和评级良好,治理水平处于中等水平,各维度治理情况均处于中游。再保险机构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治理指数逐年上升,治理等级和评级集中在中等水平,治理水平处于最低位次,仅股东与股权结构和利益相关者维度表现相对较好。相互保险组织治理状况相对稳定,近三年有所上升,治理等级和评级较差,治理水平及各维度指数表现均相对较低。

10

提升保险机构治理质量对策:两大层面

中国保险机构治理水平总体向好,但还存在自主性治理水平整体偏低且提升缓慢、部分机构治理水平分化明显、股东与股权结构维度表现下滑、监事与监事会维度表现相对较弱、相互保险组织治理不足等问题。为全面提升我国保险机构治理质量,课题组从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两个层面出发,提出了共计十条对策建议。


监管部门层面的政策建议


迫切需求:修订治理准则、完善治理标准

监管机构需定期修订和完善保险机构相关治理准则,以确保保险机构合规运营,降低合规风险,提升保险业整体治理水平,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及《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第四版于2023年12月正式出台的大背景下,监管机构须全面评估并完善治理准则,制定明确的监管要求,确保保险机构严格遵守规则,提高治理质量。

有效手段:完善分类监管、防范治理风险

保险行业是具有特殊经营风险的重要金融行业,其监管必须建立在对风险的客观分析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对不同业务类型的保险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即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优化分配监管资源。同时,针对不同特征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也应当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以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中,治理评级较低的保险机构应尤其引起关注,例如应加大对治理评级为C类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推动其改善治理状况,防范和化解治理风险,促进市场的稳健运行。

巩固基础:强化股权监管、规范关联交易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指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股东行为等重要方面进行监管。通过强化股权监管,监管机构可以阻止不当的股权结构安排及其他相关行为对保险机构和市场造成负面影响,从而有效保护投保人、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规范关联交易也是防止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优化保险市场的整体治理表现。

优化升级:导入绿色治理、升级治理理念

随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监管机构同样需要将绿色治理理念导入到监管工作中。监管机构需要额外加强对保险机构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的重视,鼓励其采取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实现保险机构从“G”到“ESG”的拓展。对此,监管机构可以出台针对保险机构的ESG管理办法或文件,在推动保险市场绿色发展的同时,也作为ESG的推动者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共生。

监管重点:关注特定机构、出台专门文件

对于可能对市场稳定性和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类型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需特别关注并严加管控,如相互保险组织、保险科技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等。监管机构可以出台专门的监管文件和政策,从而确保其在稳健运营的同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相互保险组织为例,我国监管机构曾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和《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26号)这两部直接与相互保险组织相关的文件,初步确立了相互保险发展和监管的基本理念及核心原则。


保险机构层面的优化建议


打牢根基:培育治理理念、强化相关主体问责

理念最终将决定行为。保险机构应积极引入并培育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包括过程理念、和谐理念等,确保所有相关主体都充分认识到良好治理的重要性。此外,制度、合规和问责是治理的三要素,在树立理念的过程中,保险机构需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和权利(力),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失职或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紧抓核心:修订公司章程、优化治理结构机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司治理的最核心制度。公司章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健运行,保险机构应根据2024年实施的新版《公司法》和最新的监管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遵照新规,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

找准突破:规避治理短板、改进治理合规水平

规避治理短板不仅是保险机构提升治理质量的突破口,也是保险机构提升治理水平的关键点。保险机构可以参考监管机构及第三方的治理评价或评估结果,精准识别并及时消除公司治理方面的明显短板。尤其在强制合规方面,保险机构应确保各项活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同时也要在此过程中努力提升自主合规水平。

加强披露:提升信披水平、保护相关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是保险机构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在我国保险机构信息披露水平整体向好的大背景下,需持续优化保险机构官方网站的建设水平、部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等,如此才能以更加开放透明的信息披露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等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落实运行:规范会议运作、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公司治理制度是无形的,最终需要落到实际运作层面,尤其是作为保险机构治理核心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层面。保险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会议制度和流程;在会议筹备阶段,所有议案材料和会议通知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发给各位董事等相关主体,不能临时增加议题;在会议召开阶段,参会主体对所有的议案都要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效提升公司治理的决策质量与效率。

(南开大学中国保险机构治理评价课题组负责人:郝臣;课题组协调人:姜欣悦、姜语、马贵军;课题组成员:鲍婧、曹嘉宁、常雅琪、陈嘉琦、陈可蓉、陈青青、陈鑫柔、戴云玲、付奕奕、耿英轩、郭新明、郝梦晨、洪凡媛、侯岳辰、胡晨亮、黄泽阳、贾睿洁、李茜、李树浩、李扬、李玉、林奇恩、刘柄毅、刘超然、刘力萌、刘星岐、刘雅君、卢活爱、罗尧宪、满馨、努尔达娜·曲汗拜克、潘扬、秦欣然、仇菁、邵思佳、孙雪菲、孙云飞、唐嘉懿、王冰冰、王佳欣、王佳鑫、王沛暄、王爽、王婉钰、王曦梧、王煜衡、韦雯婷、魏欣楠、魏宇婧、吴佳桐、吴健蕾、吴俊浩、谢丰华、原清宇、张晨曦、张彤、张旭平、赵艺镅、甄鲁奇、钟欣瑞、朱昱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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